本报讯(通讯员 张帆 汪梦娇)就差57天。李某的缓刑考验期,原本只剩下57天。两年缓刑,他一直数着日子过。可就在这最后关头,他鬼使神差地又伸出了手。这一次,他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事情要从2023年8月说起。那时李某因诈骗他人5万元,被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当时他自首、退赔、取得谅解,法院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李某没把这机会当回事。
2025年9月,缓刑考验期进入倒计时。眼看“安全着陆”在即,他却打起了歪主意。他租住着一套房子,竟通过P图伪造了房产证照片,对外宣称要卖房。低价诱饵一抛,张某上了钩,签了购房合同,交了2万元定金。
钱到手后,李某转身就投进了虚拟货币平台。张某催着过户,他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直到张某找上门去,从李某母亲口中听到一句“这房子是租的”,才如梦初醒发现自己被骗了。
报警,抓获。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案件移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此次诈骗金额一般,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关键问题在于他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
“主观恶性大,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检察机关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
法院一审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责令李某退赔被害人2万元。
检察官说法: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缓刑是司法机关给予的宽宥机会,考验期的表现是判断是否真心悔过、能否重新做人的重要依据,行为人考验期即将届满时再次犯罪,不仅辜负了司法信任,也让自己之前的悔罪努力付诸东流。这一案例警示所有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人员,法律底线不容逾越,莫要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