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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时发现窗外有个2米高的“大家伙”

日期: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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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收房时发现窗外有个2米高的“大家伙”

开发商未告知重大不利因素,购房者一审获赔3万元

版次:4  2026年09月07日

本报讯(通讯员 仇瑶)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因开发商售房时未全面告知房屋周边及配套不利因素,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缔约过失,判决赔偿购房者损失3万余元。

小李为父母购置一套一楼养老住房,收房时发现客厅窗外建有2.6米长、1.5米宽、2米高的消防池通风口,严重遮挡采光与视野;房屋东南角距路面仅20厘米,存在通行安全隐患;地下室配有大型水泵房及水池,长期运行易产生噪音。小李认为上述问题导致房屋品质下降、价值贬损,开发商售房时未主动告知相关不利情况,直接影响其购房决策。经多次沟通无果,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同时提出备位请求:如无法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开发商辩称,房屋满足居住需求,采光已通过规划认证,不利因素已在售房时现场公示,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此类情形可解除合同,小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解除事由,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交房义务,故对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法院指出,开发商相较于普通购房者,具备绝对的信息和专业优势,负有全面、如实、主动披露房屋重大不利信息的义务。消防池通风口位置和高度、地下室大型水泵房和水池等情况,直接影响居住体验、安全和房屋价值,是购房者难以主动察觉的重大不利因素。开发商虽主张部分设施经规划审批、部分已现场公示,但未对核心不利因素进行专项提示说明,现有公示方式不足以让普通购房者充分知悉,未尽合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综合考虑3项因素对居住舒适度和房屋价值的影响,法院依公平原则,一审判决开发商按房屋总价6%赔偿小李经济损失3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购房是重大家庭消费,直接关系群众居住与财产权益。开发商不能以“规划已认证”“现场有公示”为由,规避主动告知、充分说明义务。即使房屋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无法解除合同,若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隐瞒、遗漏或未充分披露影响购房决策的重大不利信息,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