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仅是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治重器”,更是一部充满温情、贴近百姓生活的“民生法典”。记者梳理两大维度高频法律问答,让企业明底线、群众知权利,推动法典精神走进生产车间、融入千家万户,以法治力量共护江淮青绿。
A 企业合规生产十问十答
1、企业如何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加大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推进生产经营活动绿色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产生、排放,自觉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社会责任。
2、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污染物指该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4)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
(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6)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7)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8)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运行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9)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4、什么情形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公开?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5、如何防止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6、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关于噪声影响和建筑隔声的情况吗?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7、哪些项目属于禁止建设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8、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水需要注意什么?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哪些活动和项目?
生态环境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0、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如何承担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污染、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消除或者修复的,实施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措施。
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负责治理或者修复。
B 群众宜居生活十问十答
1、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什么原则?
生态环境法典第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2、全国生态日是哪天?
生态环境法典第十五条规定,每年8月15日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3、公民如何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绿色低碳意识,积极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生活垃圾分类等绿色低碳活动,反对铺张浪费,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如何行使举报权?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5、哪些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
6、哪些主体应当对厨余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可以饲喂畜禽吗?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7、在中考、高考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限制吗?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8、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进行广告宣传可以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吗?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9、国家对一次性塑料制品有什么限制规定?
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10、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纠纷如何解决?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申请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周莹莹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