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大斌:
你在北京路与花园大道交口东北角六和院餐饮北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砖混和彩钢板结构,面积约435.45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违法建设,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于2026年8月2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9日
公告
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天津路与沈阳路交口东南角合肥市弘兴古建筑修缮有限公司大门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砖混结构,面积约201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违法建设,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单位于2026年8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19日
公告
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对陈龙诉你单位因差旅费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皖长劳人仲案【2026】1083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7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