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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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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家庭承包“整户消亡” 耕地经营权能否继承?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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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整户消亡” 耕地经营权能否继承?

版次:4  2026年08月20日

编辑同志:我父母的户口没有与我在一起。我父亲作为户主曾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总面积为3亩的耕地。我则另有承包耕地。上月初,我父母因意外去世。请问:在父母家庭承包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下,作为唯一子女的我能否继承对应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读者:刘楠楠 

刘楠楠读者:你不能继承对应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指出:“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一)承包方消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亦表明:“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总而言之,就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实施家庭承包的,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方户内成员全部去世即出现“整户消亡”时,除林地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继承人可以继承土地产生的收益,但不能继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土地。正因为你父母承包的是耕地而非林地,而你并非他们户内的家庭成员且另有承包耕地,在他们去世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下,案涉《土地承包合同》即终止,你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你虽为继承人亦不能继承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