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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重返青春,却遭无证医师“练手”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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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重返青春,却遭无证医师“练手”

法院:无资质提供医美服务,主观构成消费欺诈

□本报通讯员 聂永香 李艳红 记者 梅觉明

版次:4  2026年08月20日

光华/漫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微整形日渐风靡,各类美容门店随处可见,但无证行医、隐瞒资质、虚假宣传等乱象频发,求美者稍有不慎便会为美丽付出惨痛代价。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医美纠纷,某美容公司无资质开展整形手术,聘用无证医师操刀,致消费者眼部畸形、十级伤残,法院判决其承担80%的损害赔偿,同时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为医美消费敲响法治警钟。

某美容公司2015年注册,初期仅可开展美容咨询,2017年6月20日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8年6月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项目。2017年6月10日,李某到该店接受上睑皮肤松弛矫正术(重睑切口)、眼袋整形术,并签署整形美容手术同意书,缴费6200元。主刀及麻醉人员花某当时并未取得执业医师证,花某执业医师资格证取得时间为2019年。

术后李某右眼睑一直比左侧宽,修复效果始终不佳。2024年8月,李某再次到该门店做重睑修复术,主刀医师唐某执业证件不全,资质信息无法核实。经多次修复,李某右眼睑畸形未能改善,司法鉴定认定其右眼睑轻度畸形,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未果,2025年6月,李某诉至宣州区人民法院,诉请该美容公司承担“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并赔偿相关人身损害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美容属于医疗活动,机构、医师均须具备法定资质。案涉门店为李某实施首次整形手术时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无行医资质,却刻意隐瞒关键信息,相关诊疗行为违反医疗管理相关规定,美容公司对李某遭受的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李某接受整形手术前未主动核查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未尽到消费者应有的合理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酌定美容公司承担80%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判令其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187.2元。此外,该门店隐瞒资质提供整形手术服务,主观构成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商家全额退还手术费62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8600元。赔付合计122987.2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典型因消费者未仔细核查医美资质、商家无证行医引发的医美侵权纠纷。不少美容门店混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抓住求美者求美心切的心理,聘用无证人员开展侵入性整形项目。非法医美缺少规范诊疗保障,极易造成永久性容貌损伤,给受害者带来容貌、精神、经济多重伤害。因此,一些爱美人士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务必做好三项核查:一是查验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确认许可范围包含对应医美项目;二是核验手术医师执业证件,确保执业地点、范围匹配;三是完整留存交费票据、手术协议、诊疗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消费者遭遇非法医美致人身损害,可依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针对商家欺诈行为,可一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告诫各美容经营主体,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无资质开展医美手术、聘用无证人员行医,不仅要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还会受到行政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行医罪,承担刑事责任,必须依规持证经营,守住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