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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定纷争 共担义务守亲情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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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定纷争 共担义务守亲情

——徽州区司法局富溪司法所圆满调解老宅继承维修纠纷

版次:2  2026年08月18日

在农村,许多家庭在老人去世后,由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老宅。然而,老宅年久失修需要修缮时,往往容易引发矛盾。7月24日,黄山市徽州区司法局富溪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农村房屋维修纠纷,为兄弟俩厘清了继承共有房屋维修的法律边界,促使原本僵持不下的双方达成协议。

郑某甲与郑某乙系亲兄弟。父母相继离世后,未留下遗嘱,二人依法共同继承农村老宅一处。受今年汛期及台风影响,老宅屋顶出现渗漏,长期失修不仅影响正常使用,还存在墙体坍塌安全隐患。郑某甲提议对老宅进行维修,并要求兄弟二人共同分摊维修费用。但郑某乙以长期不在该房屋居住为由,拒绝维修方案,也不愿承担任何维修费用。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亲情出现裂痕。

为化解亲属矛盾、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司法所组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解员兼顾情理与法理,耐心讲解共有房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劝导二人珍视手足之情。经过多轮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常住在老宅的郑某甲负责组织维修施工,全部维修费用由兄弟二人共同出资分摊,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调解员结合本案实际,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以案释法,帮助兄弟俩纠正了认知误区:

首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不能只享产权不担维护之责。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均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二人继承老宅后,依法取得房屋共有权,无论是否长期居住,均负有共同维护房屋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不住房子”为由拒绝出资维修。放任房屋持续破损,最终只会损害全体共有人的共同财产利益。

其次,日常维修与重大修缮,处置要求各有不同。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屋顶补漏、墙体修补等保护性日常维修,属于房屋保存行为,不同于重大翻新改造。为防止房屋损毁而进行的必要应急维修,不能简单要求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维修一方也不得擅自扩大施工。

第三,共有物维修费用分摊,有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房屋防漏、墙体修补属于必要的养护支出,属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依照约定分摊;协商不成的,按照继承份额承担。

父母留下的老宅,承载着亲情与财产的双重意义。共有房屋,权益共享,义务共担。广大村民如遇继承房产纠纷,应优先通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化解,理性处理分歧,莫因财产问题伤害手足之情。若协商无果,也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王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