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徐志伟)在邻近正规加油站不足百米的一处露天院落内,竟暗藏一处隐患极高的非法“移动加油站”。该站点未配备油气检测报警装置,无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营者亦未接受过专业安全培训,违规私自开展汽油存储、售卖经营活动。7月16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全额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一审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涉案汽油、厢式小货车等全部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
据悉,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行政审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危险化学品汽油的储存与经营活动。其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检测报警设备,未配套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经实地核实,其油品装卸区域距离正规加油站不足百米。
应急管理部门认为,刘某某无证从事危化品经营、储存作业,作业场地安全配置严重缺失,且作业区域周边分布着餐馆、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同时,刘某某未通过专业安全培训、不具备合规作业资质,在油品装卸、存储操作过程中,稍有操作不当,极易造成大量汽油泄漏、燃烧甚至爆炸,存在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禹会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明知自身无相关经营、作业资质,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风险作业活动,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综合评估其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汽油属于重点监管危化品、特别管控易燃液体,经营、储存、装卸等相关作业必须取得专项许可,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场地由专业人员操作。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危化品经营、储存作业,具备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作业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