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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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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猎捕者与收购者双双一审获刑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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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猎捕者与收购者双双一审获刑

前科在身依旧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最终难逃从严惩处

版次:4  2026年08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张驰 汪悦磬)7月21日,旌德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夏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沈某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31日清晨6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旌德县三溪镇“狮子山”山场发现其布设的弹簧夹弓捕获一只疑似穿山甲的野生动物,遂联系其子沈小某(另案处理)到场,商议出售事宜。沈小某电话联系长期从事野生动物收购的被告人夏某,夏某表示愿意收购。当日9时许,夏某赶至约定地点,现场确认、称重后,以7200元购得该野生动物,并运至仓库存放。10时许,夏某外出送货期间向餐饮经营者兜售该野生动物,未能成交。当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夏某仓库门口将其抓获,现场查获活体穿山甲1只、蛇类4条及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同日,沈某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涉案穿山甲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8万元;查获的蛇类分别为黑眉锦蛇2条、王锦蛇1条、尖吻蝮1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案发次日,涉案活体穿山甲及蛇类由公安机关组织放归自然。

另查明,夏某曾因未办理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明,于2017年8月被县林业局罚款31200元,因涉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6年3月被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沈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夏某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但其长期从事野生动物非法收购活动,屡查屡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从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极度濒危物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及其制品均构成犯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抵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