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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为准”不是“拖”字诀

日期: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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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以审计为准”不是“拖”字诀

法院驳回抗辩 千万元工程款落定

版次:4  2026年08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姚婧轶)7月29日,某有限公司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彭佳佳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院妥善办结涉企千万元工程款纠纷,为企业破产重整扫清障碍。

某有限公司系蚌山区重点建筑企业,因经营恶化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应收工程款是维系企业运转、清偿债权、发放员工工资的核心资金。该企业与徐州某城建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1500万余元。被告以政府审计未完成、工期延误、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同时案件牵涉第三人安徽某电力工程公司实际施工人权益。若款项无法收回,企业重整计划难以落地,将损害全体债权人、务工人员及上下游供应商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彭佳佳立足破产企业实际需求,聚焦核心争议逐项梳理事实、明晰法律边界。针对被告“以审计为准”的抗辩,法官对照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区分行政审计与民事结算的界限,驳回对方借审计拖延付款的诉求。针对工期延误、违约金争议,组织多轮举证质证还原施工全过程。针对第三人独立债权诉求,平衡实际施工人权利与合同相对性规则,厘清多层债权债务,确保破产财产安全。

判决书下达前后,法官持续开展判前调解、判后答疑,向被告明晰履约法律责任与企业信用影响。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合理工程款诉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各方均认可判决结果,服判息诉。原告表示,这笔工程款的回笼,极大缓解了企业清算压力,为后续工作开展赢得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