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人: 甘仲贵,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银林路6号三单元105室,身份证号码:320125196301170033
债权人(转让人): 陈景凤,女,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橘郡万绿园D6-604号,身份证号码:340103197804052549
债务人: 丁辉,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西园新村枫林里64幢210室,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绿园居小区秋硕苑3栋901室,身份证号码:340104196903083035
其他债务人: 麻德剑、石昊光、徐斌
公告事由: 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陈景凤(转让人)已于 2026年 5 月 23 日与甘仲贵(受让人,即本公告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甘仲贵。现就债权转让事宜,依法向债务人公告如下:
一、陈景凤在(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丁辉、麻德剑、石昊光、徐斌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人民币1,765,480.3元、利息(截至2015年3月11日为1,266,521.6元,以及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以本金1,765,480.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20,000元、案件受理费59,30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全部权利,已于前述协议签署之日全部转让给甘仲贵。
二、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上述债权的债务人丁辉、麻德剑、石昊光、徐斌,应当向受让人甘仲贵履行(2015)蜀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公告第一项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
三、请各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受让人甘仲贵清偿全部债务。逾期未履行的,受让人甘仲贵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特此公告。
公告人:甘仲贵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