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次:2 2026年07月22日
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金谷产业园A区3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情形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7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决定书》包(规划)城限拆决字〔2023〕第10005号,你单位在规定限期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经催告,你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对你单位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请你单位于强制拆除之前自行清空该处建筑内所有财物,逾期未清空的,相关财物依法处理;于拆除后及时回收可用的拆除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