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之祥、杨泽英、牛浩宇:
兹有提存人宋扬,男,1987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8706016538,已于2026年7月2日按照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编号:(2018)皖05刑初13号】的判决,将退赔金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肆元整(¥1414)提存至我处,请你们持本告知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名下银行卡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19层
联系电话:0556-5221306 0556-5221355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根据《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