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自觉履行是公民与法人的法定义务,任何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惩戒。6月23日,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经查,王某某被歙县法院强制执行期间,为了隐藏财产、逃避执行,于2022年1月至2026年3月使用他人身份注册的微信号、他人银行卡进行收款,累计收款160余万元,其中有40余万元为其个人收入。上述财产情况王某某未按规定向法院进行报告。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训诫无果后,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迫于刑事追责压力,王某某主动筹措资金,全额缴清借款本息,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刑事处罚。事后虽全额履行债务,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足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是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执行,确无一次性清偿能力的,可申请执行和解、分期还款,切勿心存侥幸对抗执行,否则可能既要清偿债务,还要承担刑事法律后果。(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