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康小龙)日前,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三(化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此前,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张三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并于2026年2月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的根源,还要从一笔10万元的借款说起。2024年6月,法院判令张三偿还李四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三拒不履行,2024年11月李四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文书。经查,张三擅自转移名下共有房产,且2025年9月起其支付宝账户存有大额资金流水,钱款多用于个人消费,明显具备还款能力却恶意逃避履行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现实中,不少人遇到这样的糟心事:明明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对方还钱、履行义务,可对方明明有房有财产,却偏偏拒不履行,还偷偷把房产过户给他人,妄图逃避债务,让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然而,这种行为绝非钻法律空子那么简单——张三的遭遇就是最好的警示。
检察官提醒:
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绝不是一纸空文。欠债还钱、履行义务是法律底线;恶意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不是聪明手段,而是违法犯罪。守法立信,方能立身;抗拒执行,必受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