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涛)6月12日,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4年4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裁定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破产管理人两次书面通知该公司移交财务资料、公章及会计账簿等档案。汪某某拒不配合,安排人员将23箱会计凭证、财务账簿转移至外地,并更换住址、联系方式隐匿躲避。2025年12月19日,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淮上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某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检察官提醒:企业会计档案受法律严格保护,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破产清算秩序,更直接触碰法律红线。漠视财会管理制度、妨害司法清算,终将付出沉重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