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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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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使不能查清是否醉驾 保险公司可追索交强险理赔

日期: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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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致使不能查清是否醉驾 保险公司可追索交强险理赔

版次:4  2026年06月30日

编辑同志:因我丈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清其是否醉酒驾车。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伤者作出理赔后,以有证据证明我丈夫驾车前曾喝过酒为由,起诉向我丈夫追偿。请问:保险公司的请求成立吗?读者:高飞飞 

高飞飞读者:保险公司的请求成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即保险公司即使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伤者承担了理赔责任,也有权向驾驶人追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你丈夫驾车前有过喝酒的事实,保险公司能够完成基本举证,而你丈夫逃逸导致交管部门无法认定其是否醉酒驾车,如果你丈夫就其反驳无法举证,自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