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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好心”变“寒心”

日期: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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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不让“好心”变“寒心”

法院认定“好意同乘”减轻赔偿责任

版次:4  2026年06月29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杨先枝)“我和徐大姐是同事,她不会骑车,我好心免费载了她小半年,哪知道会发生这种事啊!”日前,在郎溪县人民法院法庭上,黄某的哭诉充满了委屈与无奈。

据悉,黄某和徐某是郎溪县一家服装厂的同事,二人关系不错。因徐某不会骑车,热心的黄某每天下班用电瓶车免费捎她一程,风雨无阻持续了4个月。

一天傍晚,二人下班回家途经岔路口时,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出现,与黄某的电动车猛烈碰撞,后座徐某被甩出,多处骨折,伤情严重。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因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徐某不承担责任。

事后,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徐某将吴某和黄某共同告上法庭。黄某感到委屈:“我明明是出于好意,怎么还要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即非营运车辆驾驶人基于善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民法典相关条款主要针对机动车,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虽非机动车,其助人为乐的善意本质相同,可以参照处理。

综上考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要责任人吴某承担70%赔偿责任;黄某应承担的30%次要责任部分,考虑到“好意同乘”性质,依法酌情减轻,最终判令黄某承担20%赔偿,剩余10%损失由徐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一方面要鼓励邻里互助、同事友爱的社会风气,不让善意之举因意外背上沉重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驾驶人也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