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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超市卖假肉 诋毁商誉须担责

日期: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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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超市卖假肉 诋毁商誉须担责

版次:3  2026年06月24日

本报讯(通讯员 廖源)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王某因在抖音发布某超市售卖假肉的不实视频,损害超市商业信誉,法院综合考量经营波动、侵权情节,依法酌定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26000元。

2025年12月,王某在未核实事实、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一条短视频,直指某超市售卖假肉。该短视频在网络快速传播,累计播放量达数万次,在当地圈层引发不良舆论,严重影响超市口碑。

事发后,县公安局经调查,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诽谤,依法对其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案涉超市认为该不实视频导致客流量减少、营业收入大幅下滑,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本案中,被告王某辩称自己已经接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且已经口头道歉,无需再向超市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明确拒绝赔付损失。原告超市提交了财务销售报表,对比视频发布前后同期经营数据,超市在视频发布后营业收入确实出现下滑。但原告单方统计的损失金额未剔除市场固有波动因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50000元损失全部由涉案不实视频直接造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互独立,行为人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民事侵权赔偿义务。被告王某捏造事实、在公开网络平台发布诋毁商家的不实视频,主观存在过错,客观贬损超市商业信誉,降低社会公众评价,已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短视频传播范围、本地乡镇超市经营规模、被告过错程度、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营业收入客观波动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超市经济损失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