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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业务宣传费收回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样违法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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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业务宣传费收回扣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同样违法

版次:4  2026年06月16日

本报讯(通讯员 冯晶蕊 李雯 记者 梅觉明)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康某受江苏某汽车公司委派,出任下属宣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康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合作商某广告公司对公账户走账,先后收受两家合作单位以“业务宣传费”名义给付的款项共计117907元,全部据为己有。

此事被总公司发现后,康某向涉事汽车销售公司退还10000元。案发后,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另行退还违法所得107857元。

法院审理认为,康某身为企业管理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康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还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认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判决。宣判后,康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的行为,该罪名归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

企业高管手握资源与管理权限,是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法官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应健全财务、合同管理等内部管控制度,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常态化开展财务审计与账务核查,及时排查化解管理风险。企业从业人员要树立正确职业理念,认清商业贿赂、职务侵占等行为的违法本质与法律后果,严守廉洁从业底线,坚决抵制权钱交易。

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受贿犯罪,彰显了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同时,对涉案违法所得悉数追缴,也表明司法机关绝不允许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牟利、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