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李怡然)交强险作为机动车法定强制保险,是交通事故理赔的重要保障。不少车主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机动车一方只要负有事故责任,20万元的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便可全额赔付。实际上,交强险20万元限额并非整体赔付额度,而是拆分对应不同理赔项目,各项限额不可合并挪用。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厘清了这一常见保险认知误区。
2024年4月,吕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人行横道路段时,与行人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邱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淮北市交管部门依法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无责任。
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长安保险某地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8万元(包含其前期垫付的医疗费1万余元),余下4万元损失考虑原告自身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最终判令长安保险某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2万余元赔偿责任。
“很多人认为,只要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交强险就一定赔偿20万元。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法官告诉记者,在被保险人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三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三项限额分别对应不同的赔偿项目,不能简单合并使用,也不能相互挪用。这就意味着,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即使超过1.8万元,也不能占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即使超过2000元,也只能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
该案中,邱某某主张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并未产生应由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赔付的财产损失。因此,交强险实际适用的是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两项合计19.8万元,无法触发20万元全额赔付标准,这也是该案交强险未赔满20万元的核心原因。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需准确掌握交强险理赔规则,摒弃“有责即赔满20万元”的片面认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依据交强险分项限额明确理赔范围与标准,超出交强险各分项限额的合理损失,可由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补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理赔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