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朋友柳某借了我2万元,借条上写着一年还,可两年过去了也未还。没有办法,我就想到他家搬一些值钱的东西,以逼他还钱或者用于抵债。请问,没经过柳某同意,我能直接闯进他家里搬些东西吗?读者:李政
李政读者:你提出的问题涉及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权人基于合法原因已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承揽、运输、保管合同的约定而取得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如债权人通过强行扣留等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就不产生留置权。二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留置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三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行使留置权。
本案中,如果你直接闯进柳某家里搬东西,则属于非法占有,并不属于合法的行使留置权,而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的违法行为。他人欠债不还,正确的方法是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在法院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