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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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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离婚后前妻毁约生子 我是否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日期: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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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毁约生子 我是否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版次:4  2026年06月16日

编辑同志:在妻子郭女士怀孕期间,我们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郭女士回娘家后即做终止妊娠手术,我支付相应的手术费。领取离婚证后,郭女士心生不舍,坚持将孩子生了下来,并向我讨要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在郭女士违反约定的情况下,我是否需要承担对这个孩子的抚养义务?读者:林凡 

林凡读者:首先,生育权不容限制和剥夺,你们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书中有关“终止妊娠”的约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限制或者剥夺生育权利的协议,因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也与公序良俗不符,故即便双方自愿签订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有,孩子出生后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侵害孩子的相应权利。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由于你们双方签订的“终止妊娠”条款无效,因此,郭女士执意生育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你作为孩子的生父仍然需要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