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虹、徐萌:
兹有提存人高斌,男,公民身份号码: 340103197903030513,已于2026年4月13日按照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皖0102刑初字883号】的判决,将赔偿金人民币3803元(其中,汪虹1863元,徐萌1940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持本告知书、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名下银行卡到我处领取。
我处地址: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绿地迎江世纪城启航社1幢19层
联系电话:0556-5221309 0556-5221355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根据《公证提存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提存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安徽省安庆市宜城公证处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