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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 别忘了执行时效

日期: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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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赢了官司 别忘了执行时效

版次:4  2026年06月11日

本报讯(通讯员 袁训旺)日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未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内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原生效民事调解书。

案件源于张某与康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2015年11月,颍东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康某尚欠张某款项5000元,应于2016年2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于2015年11月25日签收调解书。然而,直到2025年2月27日,张某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已过去9年。康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申请执行的两年法定期限早已届满。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案履行期届满日为2016年2月27日,张某应在此后两年内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张某未在法定时效内申请执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康某异议成立,裁定不予执行。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应当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因“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法院执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