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毛义伟 记者 梅觉明)“广德老母鸡到底有多香?”6月3日上午,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盗窃家禽案开庭审理。令办案检察官哭笑不得的是,该案被告人刘某某屡教不改,此前已6次因在广德盗窃家禽获刑,首次作案前科可追溯至1996年,涉案违法时长跨度整整30年。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今年3月的一天,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浙江省长兴县家中出发,沿318国道跨省驶入广德市境内。趁夜深人静之机,其潜入农户院落鸡棚实施盗窃,共计窃取麻鸭14只、母鸡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锁定嫌疑对象,成功将刘某某抓获归案。
经查,刘某某系屡教不改的盗窃惯犯,曾先后于1996年、2009年、2011年、2017年、2020年、2021年6次因在广德市盗窃家禽的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但其始终不思悔改,再次铤而走险跨省作案,此次系第7次盗窃家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广德市人民检察院全面核查案卷材料,重点围绕刘某某的累犯情节、作案手段、涉案数额及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开展深度研判。经审查确认,刘某某此前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并未真诚悔过,此次盗窃行为属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已将刘某某的累犯从重处罚情节明确载入起诉书,并依法提出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刘某某这样多次实施盗窃、屡教不改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坚决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办案检察官在提讯刘某某时指出,其多年来持续跨省作案,且多次选择农村地区农户作为作案目标,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农村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司法机关必将继续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