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吕进 通讯员 刘龙海 曾强)房屋出租经营本是互利双赢的民事合作行为,但租赁场所一旦因安全隐患引发火灾,财产损失赔偿往往成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争议焦点。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门面租赁火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精准划分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为各类房屋经营性租赁活动筑牢安全防线、敲响法治警钟。
据悉,原告将自家自建房屋的两间底层门面房,出租给被告夫妇用于经营电动车销售、维修业务,被告夫妇同时在该门面房内居住、经营。事发当晚,店内存放的锂离子蓄电池发生内部故障、出现热失控现象,进而引发火灾。事故造成房屋附属设施、店内电瓶车及各类物品被烧毁,损失严重。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本次火灾起火原因为店内蓄电池故障。事后,原告就房屋损毁、屋内财产灭失以及房屋受损后无法出租产生的租金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夫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房屋及相关财产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夫妇作为案涉门面房的实际使用人、经营受益人,依法负有安全、合规使用租赁房屋的义务。本次火灾系被告经营过程中存放的蓄电池故障引发,属于其经营活动中可预见的安全风险,被告未尽到消防安全审慎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作为经营性房屋出租人,对外出租门面房用于商业经营,却未按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灭火器等基础消防设施,且双方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划分,对火灾事故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夫妇承担90%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场所应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出租经营性房屋前,须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配齐基础消防设施并保障正常使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消防安全责任、隐患整改义务及事故追责条款;日常定期巡查租赁场地,发现承租人违规用电、违规存放危险品、忽视消防安全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依法解除合同,规避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