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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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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婚姻 不因原配离婚或死亡而转化为合法有效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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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婚姻 不因原配离婚或死亡而转化为合法有效

版次:4  2026年06月09日

编辑同志:我因不知真相而与何某重婚。何某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我与何某的重婚婚姻无效期间,与何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请问:我与何某的婚姻随之转化为有效吗?读者:李萍萍 

李萍萍读者:你与何某的重婚婚姻,不因何某妻子与何某离婚而转化为有效。这里涉及效力补正问题,指的是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该行为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通过事后补正或者情势变更而满足有效条件,使行为归于有效。即其直接法律后果就是使原本无效的行为发生效力上的转化,成为有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只要上列三种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便不再支持当事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请求,但这并不等于对重婚而言,重婚便顺理成章地合法化,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基于重婚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原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的婚姻违法行为,无论重婚者是否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一个婚姻关系,都不适用效力补正。本案自然也不例外。

本期信箱由颜梅生法官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