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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拒养幼子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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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均拒养幼子 法院驳回离婚请求

版次:4  2026年06月09日

本报讯(通讯员 赵群 记者 梅觉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夫妻婚姻出现裂痕、面临离婚抉择时,必须优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与未来发展。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针对夫妻二人均拒不抚养幼子、相互推诿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依法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以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于2016年2月相识相恋并共同生活。2021年,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且和睦。自2025年起,双方因日常琐事频繁产生矛盾、发生争执,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此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主张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自己承担相应抚养费。庭审过程中,李某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以自身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直接抚养孩子,要求由王某负责孩子的日常抚养,自己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向双方释法明理,组织二人就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调解协商,但王某、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明确拒绝履行直接抚养幼子的法定义务,调解工作最终无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教育、保护义务,该义务不得随意放弃、推诿。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纠纷中,均漠视未成年子女权益,拒不承担抚养责任,态度消极且不负责任,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更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不准予二人离婚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办案法官表示,该案当事人年少相恋,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生育子女、组建家庭,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社会阅历不足,缺乏对家庭责任、父母义务的正确认知,最终出现相互推诿抚养责任的不当行为。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可依法解除,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责任与关爱陪伴永不终止。夫妻处理离婚事宜时,须审慎考量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影响,妥善协商子女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始终坚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主动担当为人父母的法定职责,坚决杜绝逃避、推诿抚养责任的行为,全力为未成年人营造稳定、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