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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医疗费就“两清了”?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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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医疗费就“两清了”?

法官: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不可少

□本报通讯员 吴紫娟 汪悦磬

版次:4  2026年06月09日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不少侵权人存在这样的惯性思维:“我付了医疗费,把人治好了,这事就翻篇了。”然而,垫付医疗费是否真的意味着赔偿义务的终结?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用实际判决向这种“想当然”说不。承办法官通过柔性调解与刚性释法相结合,不仅化解了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更为广大市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垫付医疗费后 他以为“两清了”

这起纠纷始于2025年3月。当时,施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因观察疏忽,刮碰到行人程某,导致程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施某态度积极,第一时间垫付了程某的医疗费用。在施某看来,既然伤者已经痊愈,双方的经济纠纷自然就“一笔勾销”。

然而,伤愈出院的程某却另有苦衷。“虽然医疗费你付了,但我因为这半个月没法上班,工资全勤奖都泡汤了,家里人请假照顾我也断了收入。”程某多次找到施某,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对此,施某态度强硬,坚称:“我已经把你治好了,凭什么还要给你发工资?”

双方协商无果,矛盾愈演愈烈,最终程某一纸诉状将施某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施某依旧坚持己见,认为程某是在“漫天要价”,对立情绪十分严重。

法官释法

打破“想当然”误区

面对这起看似“小额”却关乎民生实际的纠纷,旌德法院承办法官意识到,简单的判决虽能结案,但解不开施某的“心结”,反而可能激化矛盾。为此,法官采取了“面对面”释法与“背靠背”疏导相结合的策略。

针对施某“垫付即免责”的法律认知偏差,法官并未急于批评,而是翻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逐条解读。法官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菜单”远不止医疗费一项。

“除了医疗费,你还需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官向施某解释道,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更直接剥夺了其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程某虽然伤愈,但她因受伤不能工作的那几天,损失是真实存在的,这部分理应由过错方承担。”

法官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惯例,解释了各项费用的认定标准。例如误工费,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可参照近三年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而营养费和护理费,则一般依据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结论确定。

听完法官有理有据的释法,施某的态度逐渐软化,他不好意思地说:“法官,我听明白了,之前是我钻牛角尖,我以为让她恢复健康就是最大的补偿,没想到法律对人身权益的保护这么细致,我愿意赔。”

见施某态度转变,法官随即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并结合施某前期积极垫付医药费的诚意以及其经济状况,劝导程某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施某一次性赔偿程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这场“两清”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办结后,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这起案例是一面镜子,照出了许多人在面对纠纷时的侥幸心理。

对于侵权人而言,既然事故已然发生,逃避或“一刀切”拒绝沟通只会增加诉讼成本,甚至面临败诉后的强制执行风险。正确的做法是正视法律规定,对于法定赔偿项目应积极通过保险或自行协商解决。

对于受害人而言,虽然法律规定赔偿项目繁多,但每一项都需要有证据支撑(如医疗记录、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医嘱建议等)。维权应当理性,提出的诉求需合法合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旦发生意外,请多一份换位思考,多一些依法依规的沟通。正如本案所证明的,只有法律框架内的谅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漫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