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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又翻供 “捷径”走不通

日期: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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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 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认罪又翻供 “捷径”走不通

版次:4  2026年06月08日

本报讯(通讯员 王丽婷)日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被告人何某盗窃罪一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何某在一审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后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一审从轻量刑,对何某加重刑罚。

被告人何某无固定收入,先后两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共计3408元。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一辆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审查起诉阶段,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开庭时,何某亦无异议,当庭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签署。蚌山区法院结合何某具有坦白、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何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然而,一审判决送达后,何某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判处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指出其行为已丧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基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在无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提出上诉,是对其此前认罪认罚的否认,一审对其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已发生变化,故撤销一审从轻量刑部分,改判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清晰传递出明确的司法导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真诚悔罪、信守承诺为核心前提,绝非可以随意反悔的“司法捷径”。蚌山区法院表示,将持续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保障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也坚决杜绝恶意反悔、滥用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