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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逆行酿车祸 肇事后果谁该“买单”?

日期: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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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逆行酿车祸 肇事后果谁该“买单”?

版次:4  2026年06月04日

编辑同志:某日,未成年人王某某骑电动车上学途中逆向行驶,与正常骑行电动车的李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摔倒并造成锁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治疗康复出院后,向王某某主张赔偿责任,但因王某某系在校学生,无独立赔偿能力,遂转而向其父亲王某提出赔偿要求。王某认为事故由其子造成,不应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共同向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问,少年逆行酿车祸,肇事后果谁该“买单”?读者:谢清清 

谢清清读者: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王某某作为未成年人,逆向骑行违反交通法规并致李某某受伤,已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由于王某某尚无独立财产,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人民调解员依据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合理核算后续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数额,既充分保障了受害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监护人王某的法律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制度的救济功能与警示作用。

专家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判断能力与操控技能尚不成熟,违规骑行不仅安全隐患突出,更易引发交通事故。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子女的交通安全教育与行为约束。学校、社区也需持续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与安全意识。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警,积极配合调查,依法承担责任,并妥善处理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