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制度,历经十余年发展,法定领域持续拓展、办案数量稳步提升。2014至2024十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111.7万件,其中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分别占89.79%、10.21%;向法院提起诉讼6.3万件,99.8%得到裁判支持。但“胜诉”不等于“兑现”,“裁判”不等于“修复”,生效裁判移送执行不及时、监管缺位、协同不畅等问题,制约了制度价值实现。与普通民事诉讼执行不同,公益诉讼判决执行不仅涉及金钱给付,更涵盖生态修复、公共设施建设等需长期监管的复杂过程,系统审视其执行难题、探索适配机制,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公益诉讼执行难的多维透视
(一)规范之困:执行依据的缺位与模糊
公益诉讼执行的首要困境是规范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未对公益诉讼执行作出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配合履行裁判时,法律缺乏后续强制措施,导致司法机关陷入被动,随着案件激增,执行规范供给不足问题愈发突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生态修复费用使用等规定不完善,法律法规缺陷成为部分案件执行不到位的重要诱因。
(二)协同之困:权力配置的碎片化
公益诉讼执行涉及司法权、行政权、检察监督权的交互,但各主体协同机制未有效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中,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缺乏明确的管理机关、使用程序及专用账户,难以实现专款专用。行政公益诉讼中,裁判执行高度依赖行政机关配合,因行政履职具有专业性,法院难以通过替代履行强制执行,导致执行受阻。
(三)监管之困:过程控制的缺位
现行执行程序以“结果导向”为主,法院作出裁判后缺乏持续跟进能力。生态修复、文物维护等案件执行具有“过程性”,修复工作常持续数月甚至数年,需全程专业监管。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部分裁判未能及时移送执行,且执行程序缺乏第三方推动与监督,法院执行动力不足,进一步加剧执行滞后。
(四)救济之困:案外人权利保障的模糊地带
公益诉讼执行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交织,案外人权利保障问题凸显。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涉案财物执行的案外人救济存在认知分歧,根源在于对检察机关角色的误解,其诉讼阶段定位不明,直接影响执行阶段职能履行,检察机关参与执行的身份及监督与参与关系的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执行难的理论根源:执行权配置范式的错位
(一)公益诉讼执行的特质对传统执行理论的挑战
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三大特质,对传统执行理论构成根本挑战。一是公共性,核心是维护公共利益,执行标的多为公共物品,难以通过传统司法机制实现,社会影响更广;二是权力复合性,需司法、行政、检察等多主体协同,传统单一司法主体配置范式,已难以适配公益保护的协同履职需求;三是过程性,以公益修复为目标,需长期推进,执行逻辑从“结果导向”转向“过程效果导向”。传统执行权“二元划分”范式以私益诉讼为模型,无法适配上述特质。
(二)执行权配置范式的理论重构——从“二元对立”到“多元共治”
面对公益诉讼执行需求,执行权配置需从“二元对立”转向“多元共治”。公益保护的多元主体权力复合结构,是多元共治的逻辑基础。现代实体法已构建行政、社会、司法多维度公益保护机制,必然要求执行阶段权力协同。以功能适配理论为指导,公益诉讼执行权应突破单一司法配置,不仅实现个案正义,更要参与社会治理,多元共治范式正是对此的制度回应。
(三)多元共治执行权配置范式的制度基础
多元共治的制度基础体现在三个层面:规范层面,公益诉讼法草案明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检察机关可提请执行、法院可移送执行,为检察监督提供依据;组织层面,府检联动机制深化,推动信息共享、联合督办制度化;技术层面,数字检察战略提供支撑,搭建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执行透明度,已成为实务界共识。
三、公益诉讼执行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执行方式的多元化:劳务代偿与替代性修复的制度化
针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问题,“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成效显著。应探索“生态环境义工”制度,允许经济困难被执行人以生态修复、公益劳动折抵赔偿费用;建立公益保护专项基金,垫付紧急修复费用。建议在公益诉讼法中明确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与程序,同时在省级财政设立赔偿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执行主体的协同化:构建“四位一体”执行格局
破解执行难,需构建“政府主导、检察监督、法院裁判、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确立属地政府执行核心地位,其可高效调动多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司法与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共享信息;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对逃避、消极执行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纪检监察部门推动落实。
(三)执行监管的数字化:穿透式监督与公众参与
针对监管缺位,需借助数字技术与公众参与实现“穿透式监督”。技术层面,依托数字检察搭建共享平台,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监测修复进展,通过区块链固定数据、大数据预警风险;制度层面,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全周期披露相关信息。公众参与需突破形式化,形成征询闭环,设立社区顾问小组,确保公众诉求得到回应。
(四)执行依据的明确化: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
增强裁判可执行性是破解执行难的前端关键。法院应推行“以审辅执”,细化裁判内容:行政公益诉讼判决明确履职内容、时限、验收标准等;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明确修复方案、技术标准等。同时明确,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检察机关可提请执行、法院可移送执行,形成并行启动机制,保障执行及时推进。
(本期作者单位均为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