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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 证据法适用困境及对策

日期: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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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 证据法适用困境及对策

□吴良赋 高诗琪

版次:4  2026年06月02日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基石,证据法的规范适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更是基层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职责的关键环节。基层检察院作为刑事诉讼“第一道防线”,其证据法适用水平直接影响个案公正与刑事司法体系运行效能,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其面临的适用困境愈发突出。本文以H县检察院为实证样本,梳理该院2023-2025年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剖析证据法适用困境,提出针对性对策。

一、基层检察院证据法适用的现实困境

(一)认罪认罚案件证据适用标准失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基层适用呈现“两极分化”,且存在“重认罪、轻证据”倾向。调研显示,H县检察院2023年-2025年办理的危险驾驶、帮信罪、交通肇事三类轻罪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分别达98.0%、93.5%、86.7%,而强奸、抢劫两类暴力犯罪案件适用率仅为65.6%、50%。部分办案人员为提升适用率,隐性降低证明标准,忽视证据“三性”要求。

现行法律对“从宽”内涵、幅度未明确界定,导致裁量差异较大,量刑建议不当、诉判脱节问题突出。部分案件对认罪自愿性、真实性审查流于形式,未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意见,且缺乏与侦、审机关的协同联动,未形成统一证据审查标准。

(二)办案亲历性不足,证据审查流于形式

部分检察人员存在“卷宗依赖症”,习惯于“办公室办案”,缺乏实地核查,过度依赖案卷信息,对证据矛盾、违法取证线索敏感度不足,存在“以退代查”现象。2023年-2025年,H县检察院一次退查163件(证据不足141件,占86.5%),二次退查52件(证据不足48件,占92.3%)。部分退查案件因未开展亲历性审查,未能精准指明证据缺陷,导致补充侦查流于形式,且基层案多人少、时限紧张,易影响证据审查准确性,存在错案风险。

(三)“捕诉一体”模式下角色冲突突出

“捕诉一体”改革提升了办案效率,但基层实践中角色冲突突出。部分办案人员对逮捕“社会危险性”把握不准,仍存在“构罪即捕”观念,担心不捕后嫌疑人脱逃、被害方缠访,导致逮捕标准宽松化。H县检察院2025年1月-7月,帮信罪、掩隐罪中非本地户籍、未退赔嫌疑人批捕案件3件8人;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捕后轻缓”现象4件4人,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同一办案人员承办同一案件捕诉环节,易形成“先入为主”定势,可能导致“带病起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不畅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落实效果不佳,审查起诉阶段其操作流程、办理期限、文书样式缺乏统一规范。2023年-2025年,H县检察院仅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14件,排除非法证据16份,启动率、排除率偏低。部分检察官受“重打击、轻保护”观念影响,主动启动排除程序的积极性不高,且现行非法口供排除“痛苦规则”标准过严,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难以被排除,补正机制不完善,缺乏专门监督机制。

二、基层检察院证据法适用困境的破解对策

(一)规范认罪认罚案件证据适用标准

建立差异化审查标准,坚守证据裁判底线,严禁“以认罪代证据”;出台《认罪认罚案件证据审查分级指引》,明确轻重罪案件证据标准、审查重点及“从宽”幅度。对轻罪案件建立“核心证据清单”制度,简化补强证据收集流程;强化与侦、审机关协同联动,落实提前介入机制,推进辩护律师全覆盖,建立典型案例库,统一裁量尺度。

(二)强化办案亲历性,提升证据审查实效

健全亲历性审查制度,将实地核查纳入办案核心流程,要求检察官对关键证人、物证、案发现场进行当面核查。建立“三个必须”机制,结合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核查。完善配套保障,建立亲历性审查记录制度,优化人员配置,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审查效率,加强培训强化亲历意识和核查能力。

(三)健全“捕诉一体”模式下证据审查制衡机制

明确捕诉证据标准边界,审查逮捕阶段聚焦“社会危险性”审查,摒弃“构罪即捕”观念;审查起诉阶段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捕诉分离承办,建立逮捕后不起诉逐级复核机制,优化绩效考核。建立逮捕必要性动态审查机制,实行“逮捕后三日必审查”,完善非羁押措施监管机制。

(四)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完善监督保障

出台《非法证据排除操作指引》,明确启动条件、审查流程、文书样式;加强检察官法治培训,明确办案责任,适当放宽非法口供排除标准,将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纳入排除范围。推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表”制度,实现审查全程留痕;建立与监委线索移送机制和当事人救济机制,加强与侦查机关协作,建立非法取证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