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新时代对检察机关公诉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既要精准指控犯罪,也要过滤不当追诉、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审查起诉作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关键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诉讼成效与公平正义实现。但实践中,检察官常陷入“诉与不诉”两难,探究检察官如何实现“攻之追诉犯罪,守之公平正义”,达成“攻守有度、不纵不枉”,是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
一、破立之间,以能动阅卷奠定“攻守兼备”的坚实基底
刑事案件办理始于事实追溯与重构,侦查卷宗是主要物质载体,阅卷是检察人员探知事实真相的基础环节,其质量决定后续判断的起点。
(一)实践中阅卷的常见误区及问题
部分检察人员将“阅卷”异化为被动“阅读”,易引发三大问题:一是注意力分散,偏离犯罪构成要件审查;二是思维受缚,难以构建全局证据图景,易遗漏核心矛盾;三是先入为主,排斥反向证据,埋下错误隐患。
(二)确立“探寻式”能动阅卷观
苏州市检察院王勇同志提出,阅卷之要在于“找”:一是寻找犯罪构成要件的支撑证据,以《起诉意见书》为框架,对照罪名要件归集证据;二是寻找证据间的内在印证关系,强化证明体系;三是寻找证据体系的潜在风险,秉持无罪推定,审查证据“三性”,防范冤错案件。
二、规则之辨,以证据运用贯通“攻守转换”的核心路径
证据是诉讼基石,证据规则是运用证据的准则,熟练运用证据规则,是检察官实现“攻守平衡”的关键。
(一)印证模式:基础范式与反思
印证证明模式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主导范式,要求案件事实需有两个以上独立证据相互支撑,优势在于客观性强、能限制司法恣意。但机械追求形式印证易引发风险,部分冤错案件通过非法取证获取虚假口供,再逆向制造“印证”证据。因此,在坚持印证原则的同时,必须核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推定机制:实践智慧与严格规制
推定是根据已知基础事实认定未知事实的法律机制,在犯罪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证明中作用突出。其适用需严格受限:基础事实需确实充分,与推定事实需符合高度盖然性,且允许当事人反证推翻;适用时需谨慎说理,杜绝主观臆断与有罪推定。
(三)证据审查:从“言词中心”到“客观证据中心”转型
传统审查存在“口供中心主义”倾向,过度依赖稳定性差的言词证据。现代司法理念强调转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相对稳定,是“沉默的真相”。检察官需提升其解读运用能力,用客观证据检验、补强言词证据,构建稳固的证据体系。
三、亲历之为,以实质核查铸就“攻守一体”的关键屏障
审查起诉不能“坐堂问案”,需践行亲历性原则,实现从“在卷审查”向“在案审查”转变,发掘“卷外之证”,逼近实质真实。
(一)现场复勘复验,建立直观认知
对于有具体案发现场的案件,检察官应尽量亲临复勘,检验勘查材料的客观性,感受现场环境,发现侦查遗漏的痕迹物证,破解案件疑点。
(二)有效引导侦查,前移证据标准
检察机关应发挥诉前主导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制发相关文书,引导侦查机关按审判标准全面合法收集证据,既要强化有罪证据,也要督促收集无罪、罪轻及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证据。
(三)果断自行补查,弥补侦查不足
关键证据存疑、退回补查未果,存在非法取证嫌疑,发现遗漏事实或同案犯,以及相关人员不便向侦查机关陈述时,检察官应主动自行补查,核实疑点、固定证据。
(四)复核关键言词,穿透笔录审查本源
对于疑难、“零口供”、言词证据矛盾突出的案件,检察官需亲自复核关键证人、被害人,判断证言真实性,甄别言词证据真伪,防范“印证陷阱”。
(五)全面听取意见,兼听明辨是非
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尤其要严肃对待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意见,逐项分析阐明理由,检验证据体系、预判庭审焦点,力求将证据问题解决在审查起诉阶段。
四、立心之正,以客观公正引领“攻守平衡”的价值归宿
审查起诉的所有方法,最终都要服务于客观公正,这是检察官的职业品格,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
(一)客观公正:超越角色的职业伦理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需坚守客观公正原则,追诉犯罪时严守证据与法律底线,审查案件时同等关注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践行“如我在诉”,让每起案件经得起检验。
(二)超越胜负:摒弃当事人化诉求
检察官的“胜诉”,应是基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正义实现,而非单纯追求有罪率。不得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因庭审对抗丧失客观立场,牢记维护法律统一实施、保障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
(三)坚守底线:抵御干扰的司法定力
检察官需具备坚定的职业定力和廉洁操守,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如实记录干预案件情形,构筑司法干预“防火墙”;恪守廉洁底线,以自身公正守护司法正义。
审查起诉的“攻”与“守”,是融合价值与能力的司法艺术。新时代检察官既要有“攻”的锐气,精准指控犯罪;更要有“守”的静气,防范冤错风险,才能履行好双重职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