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超龄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的规章,它直面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维权无据、保障不足”的现实困境,既是对人口老龄化与延迟退休政策的法治回应,也是劳动法保护范围向民生刚需延伸的重要突破。
长期以来,大量银发劳动者继续就业,但因超出法定退休年龄,难以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资被拖欠、工伤无保障、加班无节制、岗位不安全等问题频发,维权常陷入“劳动关系不认定、劳务关系保护弱” 的两难局面。《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最大创新在于跳出 “必须有劳动关系才给保障”的传统逻辑,将保障与用工关系解绑,聚焦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险四项核心权益,实现精准保护。
新规明确,凡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超龄人员均适用,覆盖退休返聘、继续务工等各类场景,弹性延退人员则按原有法律法规执行,边界清晰、覆盖面广。在权益配置上体现鲜明的“底线保障 + 特殊照顾”思路: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必须按月足额货币支付;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遵从劳动法规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岗位强度,禁止危险作业与职业禁忌岗位,强化安全培训;最关键的工伤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缴费,彻底解决长期痛点——超龄人员务工受伤可依法认定工伤、享受待遇,从制度上终结“伤不起、赔不到”的困境。
此外,社保衔接上兼顾现实差异,已领养老金者继续享受待遇不受影响;未缴满年限的可个人续缴,也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缴,既尊重自主选择,又减轻个人压力。同时维权渠道也全面畅通:工资、休假、工伤、安全四类争议可走调解、仲裁、诉讼流程;单位侵权可向人社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实现“投诉有门、处理有法、救济有路”。
总体来看,这部规定不搞一刀切、不加重企业不合理负担,在劳动者权益与用工成本之间找到平衡,用简易、可行、可落地的制度,把“老有所为”的体面劳动落到实处。它不仅填补了制度短板,更传递出明确导向:劳动不分年龄,权益皆应守护。对银发劳动者而言,这是法治撑腰的“定心丸”;对用人单位而言,这是规范用工的“说明书”;对社会而言,则是应对老龄化、稳定就业市场的“稳定器”,彰显了民生法治的温度与力度。
(作者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法律一系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