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犒劳酒变成“夺命酒”

日期: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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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4版:综治·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犒劳酒变成“夺命酒”

版次:4  2026年05月27日

本报讯(通讯员 王蕾)一场本为犒劳工人的年终聚餐,却因醉驾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日前,宁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聚餐后醉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包工头李某作为组织者和白酒提供者,自愿赔偿12万元;同桌共饮者张某赔偿8000元。

包工头李某雇用陈某等7人从事油漆工程。工程结束后,2025年1月22日晚,李某为犒劳工人组织聚餐,共12人参加。席间,李某、陈某、张某等5人饮用了李某自带的3瓶53度酱香型白酒。聚餐结束后,陈某自行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途中车辆碰撞绿化岛路牙石,陈某跌落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4.52毫克/100毫升,属于严重醉酒状态。陈某经多次手术治疗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于2026年1月13日救治无效去世。后陈某家属将李某及共同饮酒的张某诉至宁国市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6.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指出,共同饮酒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法律责任,但组织者及共饮者基于先行行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家属、照顾、护送安全返家等。本案中,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过量饮酒后的风险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及酒水提供者,在陈某大量饮酒后未履行劝阻酒后驾车、安全护送等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张某作为同桌共饮者,也未尽到合理提醒和劝阻责任。经过多次协调与耐心释法,最终李某自愿给付陈某家属赔偿金12万元,张某给付赔偿金8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后发生意外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组织者应合理控制酒水数量,对过量饮酒者及时劝阻,并通知家属、安排代驾或亲自护送;同桌共饮者应相互关照,切勿强迫性劝酒,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