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查富宏 赵璟琪)日前,泾县人民检察院与泾县公安局联合印发《拘役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辖区内拘役罪犯请假回家制度运行。
《办法》施行后,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监督中,与监管民警共同向被监管人进行宣传。董某得知后,向检察官提出是否可以请假回家。经了解,董某平时带领班组在乡村从事承包砍伐毛竹业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目前在泾县看守所服刑。此时正值毛竹砍伐旺季,服刑前其有几笔业务已谈妥并开始实施,但尚未交接好即入所服刑;加之其父亲体弱多病,因此想请假回去处理业务和看望父亲。检察官告知其可按《办法》规定提交申请。
作为首例可能在拘役期间请假回家的罪犯,泾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第一时间查阅董某原案卷宗,向管教民警核实董某羁押表现情况,并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民警等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经综合评判,认为董某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保证人具备监管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给出了同意请假的建议。泾县看守所最终依法批准董某请假出所两天。董某请假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处理好业务并看望父亲后,由保证人陪同按时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董某是泾县首例服刑期间被批准回家的拘役罪犯,他的“回家权”得到落实,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格执行刑罚的同时,让罪犯感受到人文关怀和司法温度,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