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乐玥 宋佳佳)“我在山里长大,从小就喜爱画眉鸟,抓鸟也是自己的兴趣爱好,我认识的一些朋友也喜欢画眉鸟,没有购买渠道,所以就开始抓画眉鸟卖,没想到不仅害了鸟,也害了我自己……”日前,经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公园有人非法售卖画眉鸟,你们快去查一查!”202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次日立案侦查。随后犯罪嫌疑人汪某某等进入办案人员视线。
经查,自2022年1月起,汪某某多次前往黄山市、石台县、泾县等地,通过放置树套地套、播放鸟叫声等诱捕手段,非法猎捕画眉鸟,并以营利为目的,将所捕获画眉鸟出售给他人。“我都是一个人骑着摩托车一边走,一边看,发现有鸟的地方就停下来,抓到的鸟都卖给了赵某他们,每只售价200~300元,都是微信转账……”经查,截至2024年11月,汪某某共非法捕猎画眉鸟127只,其中非法出售101只,赠送5只,自留21只。其中赵某购买数量最多,达到75只。“我知道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购买的原因主要是我父亲和岳父身体不好,在家闲着没事,让他们养鸟有个心理寄托,没想到触犯了法律。”赵某在供述中懊悔不已。除赵某外,高某、张某、罗某等人也分别从汪某某处购买画眉鸟4只至14只不等。经专业机构鉴定,每只画眉鸟价值5000元,案涉画眉鸟总价635000元。汪某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14100元。
2025年10月,案件移送鸠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深入细致审查,一方面梳理汪某某与其供述买家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明确汪某某售卖画眉鸟的数量以及每名买家购买的数量;另一方面要求汪某某与买家对买卖鸟类进行辨认、指认,确定均为画眉鸟。两方面的证据梳理与犯罪嫌疑人、证人口供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2025年12月24日、2026年4月8日,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以及嫌疑人认罪悔罪情况,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对汪某某和赵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27日、4月17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因高某、张某、罗某3人购买画眉鸟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均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高某、张某、罗某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将该案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对高某等3人进行行政处罚。此外,鸠江区检察院将3人追加作为民事被告,对汪某某等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5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目前钱款已全部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