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吴宪)随着短视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人人都有表达和发声的“麦克风”,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亦有法律边界。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日常琐事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3月,王某利用其短视频账号发布了三条视频,视频中附带明确指向张某的侮辱性文字,刻意捏造、传播张某“生活不检点”“行为不当”等负面不实评价,同时搭配可精准识别张某身份的相关信息。上述视频发布后,被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浏览、关注,张某的亲友也刷到视频并告知张某,对张某的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张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警协调下,王某于次日将视频删除。
张某认为,王某公开发布侮辱性内容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给其生活、工作及精神造成极大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因该事件导致其抑郁、焦虑治疗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该视频次日即删除,未造成大范围、持续性的不良社会影响,不构成名誉侵权,同时主张张某诉求的各项损失与自身发布视频的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有和维护的权利,社会评价的实质性降低,是认定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核心依据。该案中,王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文字及视频内容,直接指向原告张某,相关内容后被不特定的第三人浏览、知悉,客观上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张某要求王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考虑到王某在视频发布后第二日即自行删除,负面影响未持续扩大,综合侵权方式、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00元。对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因未能证明其抑郁、焦虑等症状与王某发布视频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认可)并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若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将在报纸上公布判决相关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