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版次:4 2026年05月26日
张媛媛:你在芜湖路43号11栋102室搭建的单层砖混结构彩钢瓦顶房屋(占地面积约7.1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设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