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十年前,我与妻子柳某结婚时申领了100多平米的宅基地,盖有农房3间。去年,夫妻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儿子由我抚养,农房归柳某所有。由于房产归了前妻,我就只好带着孩子暂住在父母处。现在,我想以自己没有宅基地为由再申请一块宅基地用于建房。请问,离婚后失去房产的一方是否有资格申请宅基地?读者:茅良伟
茅良伟读者:法律法规对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中,你和柳某婚后所建的农房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根据法院判决,房产归柳某所有,这是一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从而导致你失去了房产。法院的判决是所有权变更的一种方式,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所有权变更方式,是一种引起所有权变更的法律事实,这与通过意思自治出卖房产的行为性质迥然不同。因此不能认为法院判决房产归女方所有这一所有权变更的方式是属于出卖、出租、赠与的行为,也即你的情况不受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的限制。你离婚后带着孩子生活,仍然是独立的一户人家,依照 “一户一宅”的政策,你是有资格申请取得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