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蒯稷)“法官,我原本打算假期后外出找工作,可现在连高铁票都买不了……我还钱,你赶紧给我解除限制吧。”劳动节假期后,被执行人李某主动来到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次性偿还拖欠好友张某的5000元借款,并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该案源于一起朋友间的小额借贷。李某因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借款,承诺短期内归还,但经多次催要未果,张某诉至郎溪县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令李某限期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李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全面查询,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李某既未主动申报财产,也未与法院联系沟通,且存在明显逃避执行行为,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
起初,李某对执行措施不以为意,甚至一度拒接电话、回避执行干警。但随着强制措施全面生效,李某生活处处受限: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能入住星级酒店,求职过程中也可能因信用记录不良遭到拒绝。在法律威慑与现实困境双重作用下,李某主动联系法院,答应履行全部义务。法院在确认款项到账后,依法及时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以前觉得5000元不算多,拖一拖也没事,没想到失信后果这么严重,连基本出行都成问题。”李某坦言。
法官提醒: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无论债务金额大小,义务人均应依法自觉履行。若拒不履行,将依法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恶劣的,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