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同居期间一方去世 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日期:05-21
字号:
版面:第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同居期间一方去世 另一方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

版次:4  2026年05月21日

编辑同志:自2001年起,我与徐先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不久前,徐先生不幸去世。在处理徐先生的遗产时,我以自己与徐先生之间形成事实婚姻、自己系其配偶为由主张依法继承遗产。但是,徐先生的父母不认可我的配偶身份,认为我没有相应的继承权。请问,我若就此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支持我要求依法继承的诉求?

读者:周敏翠 

周敏翠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可见,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要相互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前提是双方之间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即为法律上的夫妻。配偶身份的取得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二是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成立事实婚姻的。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夫妻关系。应当指出,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不成立事实婚姻,双方仅为同居关系。

本案中,你与被继承人徐先生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同居的起始时间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而且,直至徐先生去世前,双方都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故双方仅为同居关系,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相应的,你无法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徐先生的遗产。

本期信箱由潘家永律师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