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杨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撤诉后能否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裁定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起诉,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边界。
据悉,某物流公司因与杨某存在劳动争议,不服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该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然而,在收到准予撤诉裁定书后,该物流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书涉及的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再次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肥东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该物流公司此前就原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且撤诉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因此原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物流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但当事人起诉后主动申请撤诉,本质上是自愿放弃诉讼阶段的救济机会,部分当事人此举还试图拖延原裁决书的执行。
法官提醒,法律明确此类情形下原仲裁裁决的效力,是为了避免程序空转、争议久拖不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再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