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戴雯 记者 吴文珍)带自家宠物猫到宠物店洗澡,在协助店家给猫咪剪指甲时意外被抓伤,侵权责任该如何划分?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宠物伤人案件。
2025年10月,张某带自家宠物猫到杜集区某宠物店洗澡。在店方为宠物猫修剪指甲时,由于猫咪不停挣扎,店家请求张某协助按住猫身。然而,店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向张某说明相关注意事项,导致张某在协助过程中被猫抓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疫苗费、交通费、营养费及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张某将宠物交由宠物店提供洗澡服务,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宠物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义务随之转移。宠物店作为该宠物的临时管理人,负有对宠物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保障他人安全的责任。宠物店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受伤,因此宠物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释法明理并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宠物店当庭支付张某赔偿款1500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就此画上句号。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的是实际承担动物危险控制责任的人,可能是动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保管人等。实践中,饲养人和管理人往往是同一人,但在委托他人代管或提供服务时,管理责任可以依法或依约转移。在此类情况下,管理人应履行两项基本义务:一是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降低伤害风险;二是在请求他人协助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因管理疏忽造成他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