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7-05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仲裁调解中放弃的权利 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日期:05-19
字号:
版面:第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仲裁调解中放弃的权利 能否再次申请仲裁?

版次:4  2026年05月19日

编辑同志: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我与公司就劳动争议事项达成了包括我放弃一些请求的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也出具调解书,公司还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请问:我能否反悔,再次申请仲裁已放弃的请求?读者:郭芳芳 

郭芳芳读者:你不能再次仲裁申请已放弃的请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与之对应,正因为你与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仲裁委员会已经出具调解书,甚至公司已经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全部义务,你自然不能反悔并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再次申请仲裁已放弃的请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也指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员工在法院调解中达成调解协议,基于符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特征,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也不得就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再次提起诉讼,法院亦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