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柏如玉)4月13日,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章嘉(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被告人男子章嘉整日游手好闲,经常在街头巷尾游荡。偶然间,他发现小区地下车库有很多长期闲置的电瓶车,手头拮据便起了盗窃念头。2025年12月2日凌晨,借着夜色掩护,章嘉顺利盗窃一辆红色电瓶车,转手以260元低价卖给电瓶车行。尝到甜头后,章嘉愈发贪婪,在接下来短短14天内,又多次窃取电瓶车16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0058元。2025年12月17日,被告人章嘉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泾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章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捉,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应立即报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