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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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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人责任谁担?

日期: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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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人责任谁担?

版次:4  2026年05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焦文娟)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撞倒行人,法院一审判决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赔偿被撞行人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后法定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据悉,未成年学生小李的父母为李某和王某。2024年12月,小李驾驶电动车撞倒行人孙女士,造成孙女士骨折等损害。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孙女士住院治疗15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辅助器械费100余元。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孙女士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孙女士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孙女士将小李及其父母起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已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仍为学生,无收入来源,其父母李某和王某系法定监护人。因此,孙女士要求小李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的监护人李某和王某,赔付孙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中,小李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小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共同承担。法官提醒,法律不会因侵权人是“孩子”而使其免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既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也有妥善保管车辆、防止子女违法驾驶的责任,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更是对孩子自身安全和未来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