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5-17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安徽法制报

撞坏“普通门”赔“钢化门”

日期:05-12
字号:
版面:第4版:说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撞坏“普通门”赔“钢化门”

法官:按损失发生时市价算

版次:4  2026年05月12日

本报讯(通讯员 开航 记者 梅觉明)近日,泾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骑车撞坏他人大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2月,李某骑行电动三轮车经过王某家门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王某家的玻璃大门,造成大门多处损坏。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分歧,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25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额不大,且双方无根本矛盾,具备调解基础。调解初期,法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听取双方意见。

“大门被撞坏后,我重新装了一扇,花了2500元,这笔钱就该他出。”王某情绪激动。李某则态度坚决:“门是我撞坏的,责任我认。但他原来那是普通玻璃门,现在换的是钢化玻璃门,价格差太多,我不能接受。”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焦点集中在赔偿金额上。为准确认定损失,法官主动走访周边商铺,了解到类似大门的市场购买及安装价格约为1500元。

在事实与法律面前,李某表示愿意赔偿1500元,王某也认可该金额。双方达成一致后,王某收到赔偿款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案中,法官并未简单坐堂办案,而是主动查明市场价格,精准适用法律,有效弥合了双方分歧,实现案结事了。泾县法院将继续深化“小案不小办”理念,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纠纷、修复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法治方式提升群众获得感。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日常生活中,因交通事故或意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发生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理性沟通,注意保存现场照片、维修票据等证据。赔偿金额应依据实际损失合理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寻求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